卢志高律师,研究生学历,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功底扎实。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经办了大量案件,担任过多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赢得了当事人广泛赞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对于民事案件,很多人都知道整个的程序是怎样的进行的,而对于刑事案却很少有人知道。那么,一个刑事案件要经过几审才能结束?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结束了。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结束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审”。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将该案送交给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进行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二审”,审理结案以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最后的判决、裁定,审判结果宣布以后立即生效,交付执行。这种两级审判制度被称为两审终审制,它是我们国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才能生效,有些案件实际并不需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就能生效;而又有些案件即使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也不能生效:1、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起抗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就不需要再经过第二审程序,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执行。2、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而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判的案件,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也就是最终的判决、裁定。因此,经它审判的一切案件宣判,立即生效。3、判处死刑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宣判以后,还必须经过一个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核准以后,死刑的判决、裁定才能够生效,交付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裁定,即使经过两级审判,如果没有经过核准,也不能生效,不能交付执行。
《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卢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刘某要求卢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刘某与卢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3年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有《离婚协议书》,如今,因履行离婚协议书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将卢某诉至法院。刘某称,双方离婚时约定,丰台区某处房产系双方婚后购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产权归我所有。签订离婚协议后于60天之内双方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姓名,由卢某变更为我;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到我名下。此外,协议另约定,自离婚协议生效后,男方卢某须搬出现住址。现双方已登记离婚,但卢某不讲诚信,至今以各种理由不搬出丰台区住房,还多次带着他的朋友、亲属及我不认识的人来此房屋内居住,严重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卢某七日内从诉争房屋搬出。卢某在诉讼中辩称,我不认可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刘某通过偷梁换柱、欺骗的手段骗取我签订的,违背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显示公平,我有权申请变更或撤销。诉争房屋是2007年我出资购买的,2004年、2005年双方已经分居,我不可能再将房屋给刘某。而且诉争房屋是属于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违反了军事法律法规,属部分无效。如果让我腾退,执行协议于法、于情、于理都是没有依据的,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书有效应继续履行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与卢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双方于签订《离婚协议书》当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书》属有效协议,对刘某、卢某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书》约定诉争房屋归刘某所有并居住,而且还约定卢某自《离婚协议书》生效后搬出,故现刘某要求卢某搬出之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搬出时间,法院将根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卢某关于《离婚协议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刘某采用欺诈方式骗其签订的,而且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显失公平,其有权变更或撤销之相关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定卢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出。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对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接着我们看下文!【案件回放】秦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已有半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对离职有相关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未按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工资一律暂扣直至办完离职手续方能发放。他不知道这个规定是否合法?【律师说法】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自由,但是对于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期限,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劳动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范劳动者在没有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实物保管、财务问题的情况下“不辞而别”,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辞职后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限,但不能约定或者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辞职前的工资进行克扣或暂扣。因为这样的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无效的规章制度。秦先生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的义务,或者与公司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公司批准辞职,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秦先生违反了与公司约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办理离职手续时限,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暂扣秦先生的工资。如果公司暂扣了秦先生的工资,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辞职前的工资。
那可能涉及的问题比较严重了,否则不会被拘留的
你好,是可以起诉公司的
你好,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以对方影响了你家采光为由,向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你可以凭这个借条起诉你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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